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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工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2018-06-19 09:36 审核人:

附件3

山东化工职业学院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与学风,保证我院的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考试时有以下情节之一,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1.迟到15分钟以上,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索要考卷;

2.考试时未带任何有效证件,又拒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强行参加考试;

3.在考场上大声喧哗、影响监考教师监考、扰乱考场秩序;

4.交卷后在考场周围谈论考试内容或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考试,扰乱考场秩序;

5.进入考场后不按号入座,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

6.在考场里左顾右盼。

二、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以考试作弊论处。

1.在考场内传递纸条、书籍、笔记本等能载明考试内容的物品;

2.考试时随身携带手机;

3.在考生桌椅周围或衣服、文具、身体等处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符号等;

4.顶替他人考试或请他人代考;

5.互相交换试卷;

6.考试结束时间到,不停止答卷;

7.考试时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

8.试卷雷同;

9.将试卷带出考场;

10.威胁监考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

三、处分

1.对违纪作弊学生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计“0”分,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该课程重修。

2.在校期间作弊两次及以上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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