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山东化工职业学院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与学风,保证我院的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考试时有以下情节之一,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1.迟到15分钟以上,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索要考卷;
2.考试时未带任何有效证件,又拒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强行参加考试;
3.在考场上大声喧哗、影响监考教师监考、扰乱考场秩序;
4.交卷后在考场周围谈论考试内容或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考试,扰乱考场秩序;
5.进入考场后不按号入座,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
6.在考场里左顾右盼。
二、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以考试作弊论处。
1.在考场内传递纸条、书籍、笔记本等能载明考试内容的物品;
2.考试时随身携带手机;
3.在考生桌椅周围或衣服、文具、身体等处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符号等;
4.顶替他人考试或请他人代考;
5.互相交换试卷;
6.考试结束时间到,不停止答卷;
7.考试时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
8.试卷雷同;
9.将试卷带出考场;
10.威胁监考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
三、处分
1.对违纪作弊学生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计“0”分,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该课程重修。
2.在校期间作弊两次及以上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