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考察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学院考试工作各环节的规范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学生学业考试由教务处负责安排,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每学期课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期中测试(阶段或单元考试)和期末考试。
1. 教务处负责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的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审核协调各教学单位的考试计划,编制全院考试安排表下发至各教学单位具体实施;对各教学单位考试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2. 各教学单位根据考试安排,确定考试课程、组织命题和审题、安排考场及监考教师、负责考场管理、负责试卷的印制和保管保密、组织阅卷及试卷分析等;负责学生的成绩评定及录入;组织补考;上报、通报考试违纪情况等。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向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因病要附上医院证明),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方可缓考,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以旷考论处。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录。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其成绩按补考成绩记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考试。若自行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