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试卷第一份试卷的所阅试题处签名。
第二十二条 教师阅卷一律使用红笔,减分或加分标记清楚。分数有改动必须由改动人和系主任在改动处签名。
第二十三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完成学生成绩评定将学生成绩表报教务处备案。
1.考试科目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80%,平时成绩(平时测验成绩、作业成绩、课堂纪律与考勤成绩)占总成绩的20%。其中平时测验成绩占10分(按全学期几次测验成绩平均值计算);作业成绩5分(学生每次作业以5分值评分,期末以全学期作业成绩的平均值评定成绩);课堂纪律与考勤成绩5分。
2.考查科目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测验(8)、平时
作业(20)、课堂表现(12)占40%。
3.平时成绩要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并在课程结束时向学生公布。
4.实行考试改革的课程,按考试改革方案评定成绩。
5.凡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成绩表中注明“缓考”或“旷考”;作弊学生应注明“作弊”。
第二十四条 阅卷、成绩评定工作完成后,教研室主任要组织同科教师作好试卷分析。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对评分有异议,可以书面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查卷申请,经同意后,学院指定专人与评卷教师一起查阅试卷,如确有差错需要更正的,经教学单位负责人、教务处审核后更改成绩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含附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含附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