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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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工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2018-06-19 09:36 审核人:

第十一条 全院性公共课程,由课程归口教学单位组织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负责人指定教师命题、编制试卷,将试卷于规定时间送印,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凡学时相同、教学基本要求相同、教材相同的课程,应统一试卷,统一考核时间,统一阅卷和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实行考试命题审题制度,试题由命题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确保试题的客观性、全面性及难易适度,确保试题质量。

第十五条 试题从命题到考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露,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要追责,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试卷格式。按学院规定的格式制卷(试卷模板见教务处网页)。每门课程提交AB两套试卷,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AB卷内容重复率不超过60%

第五章 考场管理与巡查

第十七条 考生要按照《山东化工职业学院考场规则》(见附件1)要求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山东化工职业学院监考守则》(见附件2)规定,并如实填写《山东化工职业学院考场记录》,监考结束后按要求上报。对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按《山东化工职业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见附件3)处理。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实行院系(部)两级巡查制度。由院领导、教务处、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学督导组成考试巡查组,对各教学单位考试情况和考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巡视教师监考、考场纪律、考场环境等,要求每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各教学单位根据情况安排阅卷。教师应按拟定的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不打人情分、随意分和印象分。不得随意提高或扣减分数。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两名以上教师任课的课程,应集体阅卷,实行统一标准、流水作业阅卷,做到客观公正。阅卷教师必须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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