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在教学场所公开发表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10.缺乏师德形象,利用非正常渠道发表颠倒事实、侮辱他人、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
第七条 一学年内累积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一学年内累积发生两次较大教学事故,视同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学年度教学事故,按累积的最大事故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第八条 事故发现者(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各级领导)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反映事故责任者具体违纪行为,教务处做好详细记录,并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
第九条 教务处与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联合调查核实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调查属实的,责任者要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条 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责任者所在部门共同认定,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通报批评,按照绩效考核办法考核。
2.本学期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教师职称评聘扣3分。
3.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挂钩,本年度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
第十二条 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 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通报批评,按照绩效考核办法考核。
2.本年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教师职称评审扣5分。
3.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挂钩,本年度内发生较大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
第十三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