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教务处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学院首页|部门首页|部门简介|工作动态|公示公告|教学建设|教学管理|质量控制|技能竞赛|科研管理|教师发展|实践教学|语言文字|国际交流|下载中心|学校首页
 
请输入搜索信息:
  当前位置:文章正文  

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2018-06-19 09:49 审核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1.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020分钟;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代、调课4节及以上;

3.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正当理由相差两周及以上;

4.教学过程中发表不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5.教学过程中随意离开教学场所超过1020分钟;

6.上课过程中,在教室内因私事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7.未经学院批准私自使用或订购不符合要求的教材;

8.不按照课程考核要求命题、阅卷、评分造成较大偏差;

9.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动教学计划、压缩课时,提前结束课程或在计划学时内未完成教学计划任务相差10%以上;

2.上课迟到20分钟以上,旷课1节(含实验、实习)及以上;

3.监考不认真,对学生考试舞弊行为不制止,造成考场混乱或受到学生举报并经查实;

4.试题或试卷保管不善造成考试内容泄露;

5.阅卷不认真造成试卷评分严重失实,学生成绩误差10%以上的试卷达学生总数10%以上,或者故意为个别学生成绩造假;

6.打骂、侮辱学生;

7.课堂上攻击、诽谤他人;

8.实验(训)过程中由于指导失误,造成设备、人身安全事故;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通知公告  

 

· 以“奋发作为”推... 2024/07/12
· 教育部部长怀进鹏... 2024/07/06
· 关于印发《山东化... 2024/07/05
· 教育部职成司教学... 2024/06/14
· 奋力书写教育强国... 2024/03/29
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 在线教学及管理平台
* CET查询
* 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查询
* 学籍学历查询

Copyright © 2018 - 2019教务科研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质量控制与考核办公室、国际交流处) 

地址: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江东三街01177号 邮政编码:262737   电话:0536-7575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