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1.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0—20分钟;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代、调课4节及以上;
3.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正当理由相差两周及以上;
4.教学过程中发表不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5.教学过程中随意离开教学场所超过10—20分钟;
6.上课过程中,在教室内因私事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7.未经学院批准私自使用或订购不符合要求的教材;
8.不按照课程考核要求命题、阅卷、评分造成较大偏差;
9.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动教学计划、压缩课时,提前结束课程或在计划学时内未完成教学计划任务相差10%以上;
2.上课迟到20分钟以上,旷课1节(含实验、实习)及以上;
3.监考不认真,对学生考试舞弊行为不制止,造成考场混乱或受到学生举报并经查实;
4.试题或试卷保管不善造成考试内容泄露;
5.阅卷不认真造成试卷评分严重失实,学生成绩误差10%以上的试卷达学生总数10%以上,或者故意为个别学生成绩造假;
6.打骂、侮辱学生;
7.课堂上攻击、诽谤他人;
8.实验(训)过程中由于指导失误,造成设备、人身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