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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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2018-06-19 09:49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避免和减少教学事故发生,按照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界定标准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参与教学的工作人员,违反学院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对教学工作产生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10分钟或中途无故离开课堂(实验室)510分钟;

2.擅自变更上课地点和上课内容,未造成不良影响;

3.未按规定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辅导答疑;

4.上课没有教案或讲稿等备课资料;

5.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代、调课2节及以下;

6.实验(训)教学中不按规范指导操作或管理,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7.私自合班或拆班教学;

8.期末考试题量过小造成2/3以上学生提前半小时结束考试;

9.不按时上交授课计划、学生成绩单、考卷等教学资料和教学文件,迟延补交超过最后期限;

10.监考人员不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看书、看报、看手机、接听电话、谈话、抽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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