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2018-06-19 09:53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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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全院教师和学生要积极主动接受督导员的检查监督,各教学单位积极支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
第十四条 被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如对教学督导检查的结果或其工作内容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质量管理职能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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