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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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2018-06-19 09:53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实行“教学管理与教学督导”相结合的管理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院强化教学管理,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学院教学督导组的成员应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坚持“督”与“导”结合,督导并举,强化“导”的功能。教学督导以教学质量为中心,促进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组设组长1人,教学督导员若干人。由主管教学院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教学督导工作。督导组成员由学院根据情况和任职要求直接聘任,主要由教学管理部门、系部教学单位负责人及骨干教师组成。教学督导组成员聘期一年,可以连聘。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应热爱教学与教学研究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事业心和责任感;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道,为人正直无私,能发表意见,在学院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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