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教师评价。各系部组织实施,各系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及同行教师填写《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见附件 3),其中同行教师评价不少于 3 人,原则上优先安排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
第十一条 督导评价。学院教学督导组组织实施,学院教学督导与各系督导填写《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见附件 3)。
第十二条 学院对各系部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系部教育教学工重要内容。
第四章 评价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评价考核内容。按照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着重评价考核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对教师的工作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四条 评价考核指标。评估指标由二级组成。一级指标有四项: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权重比为2:3:3:2。二级指标均为十项,分别由评估内容、权重和评估等级(由优、良、中、差四级)组成,每级都有相应的分值(优—95,良—85,中—70,差—60)。
第十五条 学生评价、教师评价、督导评价的权重分配为5:3:2。
第十六条 结果统计
1.根据定量评分的结果,给出定性评价。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优秀为 90—100 分;良好为 75—89 分;一般为 61—74 分;差为 60 分及以下。
2.按照《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被认定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在总得分中扣除 10 分,发生较大教学事故扣除 7 分,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扣除 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