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要求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考试的组织
2.1 教务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教育教学的各类考试。
2.2 每学期每门课程安排期中和期末两次考试。考试时间由教务科研处根据校历统一安排时间。
2.3 监考人员由教务科研处统一安排,各系、部不能自行调配其他单位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
2.4 考试由各系部根据课程性质提出考试形式(开卷、闭卷、开闭卷、实际操作等),教务科研处批准后施行。
3 考试工作规程
3.1 期末复习
任课教师在授课结束时,根据教学安排可对教学内容作系统的复习,不划范围、不指重点、不出复习题,指导学生认真总结复习学习内容,解答学生复习中的疑难问题,帮助学生全面掌握所学知识。要严格杜绝泄题、漏题现象的发生。
3.2 命题
3.2.1 学院实行教考分离制度。
3.2.2 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严格考试标准,合理把握及格线,要注意对本课程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一些关键性重要内容的考核,使成绩及格的应考者确实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
3.2.3 考题要有一定的覆盖面,试题内容取样应有充分的代表性,不出偏题、怪题。
3.2.4 考题结构应合理,注意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的合理搭配。注意命题的严谨性,要求题意明确、严密,试题内容应按中上水平学生在70分钟内完成来掌握。
3.2.5 试卷中各类题型比例要恰当、配置要合理。每份试卷原则上要求不少于五种题型。
3.2.6 命题工作由教务科研处统一布置,落实时间控制点。各系部主任要对命题工作严格把关,从试题质量、数量一一审核。按照命题教师7天之内上交系部主任,系部主任2天之内上交到教务科研处的程序,严格控制命题时间及程序,无关人员不得接触试题,确保试题的保密性。
3.2.7 试卷保密。参与命题、审查、印刷和保管试题、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命题教师要严守试卷的机密,在电脑中要进行文件加密,保证命题过程不泄露。非命题教师不得向命题教师索要试题内容。命题教师直接将试卷交到系部主任手中。接收的试卷电子版要加密,存有试题的计算机应加强使用管理,设置密码并专人操作。试卷的分装、密封保管过程要注意保密。
3.3 考试
3.3.1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协调,各系、部配合教务科研处编排考场,安排监考教师,配合教务科研处实施整个考试过程。
3.3.2 学生均应如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核),除经教务科研处批准的免考、缓考或按规定取消考试资格者外,一律不得擅自缺考,否则按旷考处理。旷考学生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本人对旷考行为检查认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3.3.3 考生必须按规定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编定座位就座,不得擅自调整座位,并将考生证件(身份证、学生证)与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备查,无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3.3.4 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考试开考40分钟后考生方准交卷离场。交卷后应立即出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谈笑或议论答案。
3.3.5 开考前,考生除必要的考试用具(钢笔、签字笔、三角尺、橡皮擦等)外,应听从监考教师指挥作好清场工作,将书包、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报纸、草稿纸、通讯工具或考试禁止携带的其它物品等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地方,考试用具使用封装须是透明的。违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3.3.6 发题后,监考人员不解释题意,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试卷缺页或试题字迹不清,可在原座位向监考教师举手询问。
3.3.7 考试开始后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违者不得再入考场继续考试。若有特殊情况要离开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陪同离开。因病不能坚持考试者,经校医诊断可另行安排考试。
3.3.8 考生应认真、诚实、独立完成答卷。
3.4 监考
3.4.1 监考人员要以从严治教、严谨治学的精神,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3.4.2 监考人员提前30分钟到考务室开考务会,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生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证件缺失者不允参加考试,监考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引导学生按考号就座,并宣读考场规则。
3.4.3 考前要求认真清场,要求学生将禁带物品集中放在指定地点。
3.4.4 监考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监考者,应于事前向系(部)说明事由,系(部)通报教务科研处,征得教务科研处同意后方能更换监考人员。
3.4.5 监考教师一人在考场前,一人在考场后,并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聊天、看书报、接打电话、接发短信,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3.4.6 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填写试卷袋相关内容。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处理,对作弊行为不循私情,坚决处理。
3.5 阅卷评分、成绩登录及评定
3.5.1 教师应按拟定的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不打人情分、随意分和印象分。不得随意提高或扣减分数。
3.5.2 凡有两名任课教师以上的课程,应实行统一标准下的流水作业阅卷或集体阅卷,做到客观公正。阅卷教师每阅完一题必须签名。
3.5.3 试卷成绩评定完后,教研室主任要组织同课教师作好试卷分析报告。
3.5.4 教务科研处要对试卷进行抽查,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3.5.5 成绩登录工作由教务科研处统一组织实施。
3.5.6 阅卷工作结束后,由教务科研处负责学生的最后成绩评定。学生最后成绩包括以下几部分:考试课: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80%,平时测验、平时作业、课堂表现占总成绩的20%(ⅰ、平时测验成绩10分。评分要求:按全学期几次测验成绩平均值的10%计算。ⅱ、作业成绩5分。评分要求:学生每次作业以5分值评分,期末以全学期作业成绩的平均值评定成绩。学生不交或抄袭作业一次扣1分。ⅲ、课堂纪律与考勤5分。评分要求:学生课堂上不认真听课、迟到、早退、,旷课等酌情扣1--5分);考查课: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测验、平时作业、课堂表现占40%(平时测验30%分、平时作业50%分、课堂表现20%分)。
4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
4.1 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
4.1.1 考生下列行为认定为考试违纪:
4.1.1.1 进入考场不按规定座次入座的;
4.1.1.2 考试不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进入考场,且不服从监考人员查询的;
4.1.1.3 不经监考人员同意传递文具或其他物品的;
4.1.1.4 未发出考试信号提前答题的;考试结束时间到,继续答题或不按时交试卷的;
4.1.1.5 未到规定交卷时间,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交卷的;
4.1.1.6 交完试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而影响他人考试或高声谈论与考试内容相关问题的;
4.1.1.7 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影响考场秩序的;
4.1.1.8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4.1.1.9 在试卷、答题纸或其他考试材料上书写不文明语言、侮辱性语言的;
4.1.1.10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4.1.1.11 取消了考试资格或未办理缓考手续,未经批准参加考试的;
4.1.1.12 开考后,未经监考人员许可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4.1.1.13 通过撕毁考场桌签、标贴等行为破坏、扰乱考场秩序,影响或试图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4.1.1.14 干扰阅卷评分工作,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评分人员或考试工作人员的;
4.1.1.15 其他经认定有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的。
4.1.2 考生违纪行为的处理:
4.1.2.1 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可以参加补考。在学籍中注明“违纪”。
4.1.2.2 取消申请当学年各种助学金、专业奖学金等资格。
4.1.2.3 视其情节及考生的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面广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2 考试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
4.2.1 考生下列行为认定为考试作弊:
4.2.1.1 利用各种形式夹带与考试有关材料参加考试的;
4.2.1.2 在桌面、墙面或其他载体上书写、隐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4.2.1.3 考试中交换或传递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其他考试材料的;
4.2.1.4 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2.1.5 考试过程中,抄袭、旁窥他人试卷、答案的;
4.2.1.6 考试过程中偷拿、强拿、抢夺他人试卷的;
4.2.1.7 考试过程中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如手机、传呼机、电子辞典、商务通、收音机、耳机、MP3、录音笔等或其他禁止携带的通讯、电子设备的。不论开关机,均认定为作弊;
4.2.1.8 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4.2.1.9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4.2.1.10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考生信息、答题或作标记的。或故意涂抹试卷信息、试题册、考试材料的;
4.2.1.11 隐卷不交,或考试结束后,将必须上交的考试材料携带出考场的;
4.2.1.12 偷窃考试试卷或通过其他不正当途径获取试卷、答卷的;
4.2.1.13 考试过程中,协助他人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的;
4.2.1.14 利用上卫生间之机,或谎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接打电话、接发短信、偷看或与他人传递、交流考试有关内容、制造作弊材料的;
4.2.1.15 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作弊的;
4.2.1.16 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其他相关材料试图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4.2.1.17 通过不正当手段篡改试卷分数、成绩的;
4.2.1.18 受处理后,对监考人员或考试工作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4.2.1.19 制造、传播虚假考试信息。通过各种途径贩卖、购买、传播试题、答案及相关考试内容的;
4.2.1.20 考试前、考试过程中、考试结束后不听从安排、指令,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考试工作人员,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
4.2.1.21 其他经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4.2.2 考生作弊行为的处理:
4.2.2.1 考生有上述作弊行为者,当场撤卷。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在学籍中注明“作弊”。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本人对作弊行为检查认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4.2.2.2 视其情节及考生的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开除学籍以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面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2.2.3 作弊的学生取消享受各种申请补助、助学金、奖学金等待遇。
4.2.2.4 有第(一)款中6、8、9、12、14、15、16、18、20等作弊行为者,直接开除学籍。
4.3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4.3.1 学生一旦出现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没收试卷及相关作弊材料,并认真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4.3.2 监考人员立即将学生违纪、作弊情况报教务科研处;
4.3.3 教务科研处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所在系(部)相关情况;
4.3.4 学生所在系(部)责令违纪、作弊人员写出事件经过;
4.3.5 教务处填写对违纪、作弊人员的处理意见;
4.3.6 教务科研处撰写处分决定;
4.3.7 教务科研处发文,并通报学生;
4.3.8 受处分的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按正规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诉;
4.3.9 学生处分决定进入学生档案。
5 附则
5.1 本管理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5.2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