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学生修读的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弹性学制。学校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确定学生基本修业年限。
第六条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省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专业基本学分数×100)÷基本修业年限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七条 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学费标准为100元。
新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安排选课,其学分学费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一个学期设置的学分数核算后,于报到前根据当年《新生入学须知》的规定办理交费手续。
每学年进行一次学费清算,学生毕业时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毕业学分要求和学生实际修读学分数,按照收费标准和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最终结算。
第八条 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清本学年专业注册学费后,方能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初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清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能取得课程修读资格。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奖、贷、补、助、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及时办理有关注册和选课手续,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第九条 学校为学生初修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提供一次免费补考的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或重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应当重修不及格课程。课程考核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也可申请重修。重修学分数计入重修学期的选课学分数,并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结业学生可自结业离校之日起1年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校参加重考,结业学生应按照学校现行学分学费标准缴纳重考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能取得重考资格,结业后重考学生免缴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条 置换课程按置换后课程的实际学分数缴纳学分学费。
经学校批准的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不参与课程置换的奖励学分不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学籍异动学生学费的结算:
(一)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复学和转学(转入)的,需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测算办法,依据多退少补的原则,缴清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二)学生因休学、保留学籍、退学和转学(转出)等原因中断学业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结清学费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三)学生学籍异动处理的认定以学校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经学校批准参加校际交流学习的,学费的收取按照校际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和代收费等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按学年收取。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及时做好学分制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学费减免政策等相关内容的公开公示工作,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级全日制专科学生开始实施,2016级及以前入校的学生按原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