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规定,重修课程的重修方式和考核办法规定如下:
一、重修方式
1.重修课程采取自修为主,指派教师辅导的方式进行;
2.学生也可以选择在开设相同课程的学期随班听课。
二、重修申请
学生提出重修申请,每学期的第3周开始申请。
三、重修考核
学生在每学期的第15周提出考核申请,第16周学院统一组织考试;学生申请重修课程考核时,需要提交重修课程的学习笔记和完成相应作业的材料,不提交材料不安排考核。
四、成绩评定
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照提交自主学习材料(学习过程记录材料)和试卷考试成绩各占50%的办法核定总成绩。
五、合格认定
重修不及格的课程不安排补考;由此导致的无法满足毕业学分可另外选修其他课程予以确认,并按规定交纳重修费。
六、辅导工作量计算办法
每门课程2个课时,课程系数为1.0,每增加1人系数增加0.1,系数最高为10,工作量核发至学生所在系,由系安排辅导教师并分配工作量,课程考核结束后由系上报工作量。辅导教师负责学生的日常辅导,布置、收交并批改作业,命题,批阅试卷,上报成绩等。
教务处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