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山东省《关于推进新时代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深化教学改革,提高选修课在课程中的比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技术人才,结合我院公共选修课开设和实施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课程设置类型与范围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综合素质培养要求,以打通专业、拓宽基础、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原则,结合学生需求、实施情况反馈等信息,设置公共选修课程,课程设置类型与范围如下:
1.有利于拓宽学生专业视野,如学科前沿、科技新成果等方面的课程,以及体现不同学科交叉渗透的复合型课程。
2.有利于培养学生就业理念和科学意识,了解技术发展史、化工发展史及其特点、领域名家、名人成功史等方面的课程。
3.有利于增强学生思辨能力、创新能力、心理承受能力、适应能力,如数学建模、创新创业、心理健康等方面的课程。
4.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如文化、礼仪、社会、历史、地理、世界、民族、服装等方面的课程。
5.有利于增强学生语言应用能力,如演讲、口头表达、外语听说、翻译等方面的课程。
6.有利于增长学生文学、艺术、技艺等方面的知识、技能与修养,如经典著作、诗歌、舞蹈、绘画、美术、造型、插花、手工、音乐、经典赏析等方面的课程。
7.有利于增强学生爱国主义情感、社会责任感,如思想、政治、经济、管理、法律常识、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课程。
8.有利于拓展学生兴趣爱好、身体素质、运动技能,如武术等。
二、课程设置要求
1.课程面向:公共选修课程面向全校学生开放,供学生自由选修。
2.学时学分:公共选修课程内容应少而精,一般为16—30学时,计1-2学分,相关课程讨论、实验、上机等环节应在规定学时内安排。
3.教学内容:公共选修课程重在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能力与素质,教学内容不应与必修课程重复或雷同,应具有宽、浅、新、精、趣、综合等特点。
4.教学形式: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形式应生动、多样,减少单纯讲述。
5.考核方式:不同类型的课程可采取不同的考核方法,可采用集中考试、课堂作业、论文、实验报告、现场操作、作品展示、技艺评价等多种形式。
6.选课人数:一般每门课程的选课人数达到50人以上方可开课。部分需限制上课人数的特殊课程,须在开课申请中注明,报教务处审核。选课人数超过160人的可以另外开班或者下学期继续开课。
7.开课门数: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的门数不得超过2门,避免开设课程名称、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8.上课时间:公共选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四的第7、8节、晚上及周六上课。
三、教师任课资格
1.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2.应具备开设该课程相关的学科背景,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研究。
3.独立讲授过至少1门课程,并有1年以上教学经历。
4.学生评教和专家听课达到学校合格及以上标准。
5.所开课程的教学文件齐备(课程简介、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计划等相关教学文件)。
四、教师开课申请
1.每学期教务处发出组织申报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的通知后,教师向课程所属系(部)提出开课申请,由系(部)负责对申请人的任课资格、业务能力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汇总(附表)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2.开课申请应包括教师个人简介、课程简介、开课对象、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材料。
3.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只能申请1门公共选修课,最多不能超过2门。
4.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开课原则,并结合学生的需求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公布学期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程。
五、教学任务安排
1.公共选修课实行学期滚动开课制,每学期第10~15周教务处下达下学期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各教学单位根据开课计划,填报教学任务。
2.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填报的教学任务进行审核后,于每学期结束前3~4周公布下学期公共选修课开课目录、课程简介与任课教师。
六、学生选课规定及程序
1.选课规定
(1)各专业学生不得选修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已有的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近的公共选修课程,否则学分不予认定。
(2)学生多次选修同一门课程,学分不予重复认定。
(3)学生所选体育类、手工类的课程学分总和不能超过公共选修课总学分的30%。
2.选课程序
(1)三年制高职公共选修课开课学期为第2、3、4学期,五年制高职公共选修课开课学期为第2、3、4、5、6学期,授课时间为每学期的第3周至第16周,周课时为2~4课时。
(2)公共选修课实行两轮选课,最后确定开课课程。
(3)每学期第15-16周,各系组织学生根据教务处公示的拟开设课程进行第1轮选课;。
(4)每学期第17-18周,教务处根据第1轮报名情况,取消未达到最低开班人数要求的课程,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各系组织落选学生进行第2轮选课。
(5)每学期第19周公布选修课课程及选修学生名单。每学期第3周公共选修课正式开课,学生按照课表时间进行上课。
七、授课管理及考核管理
1.公共选修课教学规范等一切事宜与必修课相同。
2.各教学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教师开设课程的管理,通过督导、听课、日常教学检查及听取学生反馈等各种形式,严把教学质量关。非教学单位开设的课程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3.任课教师要加强课堂管理,认真进行考勤,维护好课堂秩序。
4.公共选修课的学生名单以教务处公布的名单为准,不得随意添加听课学生。
5.任课教师要加强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对于缺课、作业未交累计超过1/3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考试资格;对于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6.公共选修课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考核及格及以上可获得课程学分。
7.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考勤记录、成绩登记表、试卷(或作品)送交教务处,
8.公共选修课不组织缓考、补考和重修,且不得免修;对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重新选修该课程或其他课程,不及格课程成绩不计入学分平均绩点计算。
9.学生所选公共选修课总学分(包含因各种原因未能认定的学分)超过应修公共课学分总数的30%时,继续选修课程需要交超学分修读费用,标准100元/学分。
9.公共选修课教材由开课教师提供出版社,学院统一订购,教材费由学生承担。教师使用自编授课讲义,学院统一印制,按照成本价收费。
10.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予办理调课手续,任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进度授课的,须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经开课教学单位领导批准后,由本人送教务处审批,审批同意后及时通知学生,所停课时应择时补上。
11.为满足学生特殊兴趣,没有教师指导的特殊技能、技巧类课程,可由爱好者制订考核标准,经教务处审核后执行。此类课程按照标准考核后可以认定学分(此类学分最多可以置换公共选修课2学分)。
八、政策保障
1.学校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设各类公共选修课。
2.课时计算办法参照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进行计算。
九、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学生。
2.专业选修课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