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教学工作量的计算统计范围为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工作量包括:1.课堂讲授教学工作量;2.实践教学工作量。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课程安排原则
1.专任教师应胜任所教专业的专业理论课程、专业技能课程以及相关专业的基础课程。
2.课程安排优先安排专任教师,为保证教学质量,专任教师担任必修课课时原则上每周不超过20学时(折算标准课时前)
3.双肩挑教师(非专任教师)兼课一般每周不超过8学时(折算标准学时前)。
3.外聘兼职教师主要承担专业技能课程、实习实训指导课程。
4.院领导、行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兼课一般每周不超过4学时(折算标准学时前);教学单位的中层干部兼课一般每周不超过6学时(折算标准学时前)。
第四条 计算统计原则
1.教学工作量统计以学期教学执行计划为依据,学期执行计划没有列出或未经学院批准开设的课程,不予统计,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院研究决定。
2.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所任课程的教学时数进行教学,增减教学时数须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计算办法
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以标准学时为计算单位,各种教学工作原始数量按不同计算办法乘以相应系数得标准学时。各项工作获得的标准学时累计形成教师教学工作总量。
第六条 工作量系数
1.学生系数S。根据上课人数确定。一个教学标准班40人,以40人系数S=1.0为基准,上课人数每增加1人系数S相应增加0.01, S最大值为1.5; 少于40人的教学班,上课人数每减少1人系数S相应减少0.01。10人以下原则上不设置教学班,确实因为专业、课程等原因无法合班上课,需提交由系主任签字的说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2.课程门数系数C。一学期担任一门课程C=1.0;同时担任两门课程的,学期内课时总数多的课程系数C=1.0,第二门课程系数C=1.1,系数仅对单循环课时有效。对于两门课以上的按照第二门课的计算办法进行计算,不鼓励同时开设三门课程。课程门数不包括公选课,课程门数系数仅在本单位内计算课时有效,承担非本单位课程的课程门数系数均按1.0计算。
3.鉴于国家对课程内容要求一年一更新,课程内容要紧密结合行业变化和岗位技能需求,职业学院教师应该具备更新课程内容、开设不同课程的能力。我院不设置新开课程系数。
4.非教学岗位人员(院级领导、中层干部、机关人员、教辅部门人员、教学秘书、专职辅导员)系数N,N=1.0。
第七条 具体计算办法
1.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课堂教学授课工作量
G1=教学计划规定课时数(或实际课时数)×S×C×N
2.集中实践课教学工作量
(1)校内实训、校外教学实习(认知实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G2=3×天数×S
(2)指导毕业设计(论文)。G3=3×指导学生数;1名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不超过20人。课时在每年的第二学期分三个月平均计算。
3.对外承担教学任务人员的工作量。根据所承担单位计算的工作量等量计入,不设置系数。
第四章 统计考核
第八条 教学工作量统计考核
1.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课程(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负责)相关教师(含兼职和外聘)工作量的统计考核,对每位教师每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形成原始记录,据实计算、统计、考核。按月考核统计填报教师教学工作量并公示,确认后,于每月5日前将工作量统计表上报教务处复核,报分管院长审定。
2.各有关部门审查、核定教师工作量,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如发现有虚报情况,给予责任人扣减虚报工作量数额3-5倍的相应额度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3.凡学院支付报酬的有关教学工作不再计教学工作量。
4.非课堂教学任务的工作量补助(教研部主任、下厂实践、讲座、外出培训、借调、对外承揽的教学任务等)应专项列出。
5.教学工作具有其特殊性、复杂性和可变性,其工作量统计中的未尽事项,由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建议,教务处提出执行意见,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扣减工作量及处罚
1.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环节质量要求的有关规定,完成承担的各项教学任务,教学环节不全扣减相应教学工作量。
2.教师出现教学责任事故,按照《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处理。
3.一学期内每出现1次违犯《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者,除按照相关规定处罚以外,扣减所承担本学期课程教学总课时的15%。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