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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取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9-17 17:59 审核人:

各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培训考核及资格取得管理工作,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制定《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取得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取得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取得暂行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以下称国家级测试员)资格取得管理,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证书者,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

三、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证书者,须经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推荐,通过国家培训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培训测试机构颁发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证书。

四、省级培训测试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条件推荐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证书者,所推荐人选通过国家培训测试机构的条件审核后,参加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考核培训班(以下称国测班)。

五、完成国测班的全部培训课程,且下列三项考核成绩均达到以下要求的,可取得国家级测试员资格:

1.汉语拼音测验成绩为90分(含)以上;

2.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为一级乙等(含)以上;

3.测评能力考核成绩为合格(含)以上(如评定5个测试语音样本,所评定等级与标准答案等级一致的不少于3个)。

六、未完成国测班的全部培训课程的,不能参加国家培训测试机构组织的考核。上述三项考核中任何一项的考核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均不能取得国家级测试员资格。

七、在国测班期间参加上述考核,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按以下办法补考(测)。补考(测)通过的,可取得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补考(测)未通过的,不能取得国家级测试员资格。

1.汉语拼音测验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申请补测一次。补测一般在其国测班结业后的第3—6个月期间进行,由省级培训测试机构组织闭卷考试及评分。评分达到规定要求的,由省级培训测试机构将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培训测试机构复核,报送材料包括省级培训测试机构送审函、汉语拼音补测试卷、个人补测申请。评分或复核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均认定为补测未通过。

2.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未到规定要求的,可申请补测两次。补测应在其国测班结业后的第4—12个月期间进行,由省级培训测试机构组织2—3名国家级测试员进行测试,两次测试的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测试成绩达到一级乙等(含)以上的,由省级培训测试机构报送国家培训测试机构复审,报送材料包括省级培训测试机构送审函、测试试卷、测试录音、测试员评分记录、个人补测申请。测试成绩或复审成绩未达到一级乙等的,均认定为该次补测未通过。

3.测评能力考核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应在其国测班结业后的12个月内进行,由国家培训测试机构组织实施。补考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认定为补考未通过。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普通话培训处负责解释。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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